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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处罚标准?

2026-02-07 21:42:13 作者:佚名 来源:伊秀服饰网

一、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经营者集中,有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损害公平竞争。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经营者集中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规制。

二、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

我们国家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先申报制度,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符合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或者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以及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前述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市场监管总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是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是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是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审查决定规定的义务,并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限制性条件履行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受托人对义务人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受托人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在审查决定中予以明确。受托人包括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四、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即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而未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或者弄虚作假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变成不需要申报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即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托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义务人更换受托人,并对受托人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剥离业务的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限制性条件实施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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